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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

上訴人
蔡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ꆼ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