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736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廖洪傑
- 被告
- 陳占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小字第17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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