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4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40號

上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44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