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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 原告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20號原   告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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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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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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