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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廖淑英
訴訟代理人
徐桂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士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上訴後,上訴人於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5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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