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廖淑英
- 訴訟代理人
- 徐桂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士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上訴後,上訴人於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