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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9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94號

原告
陳文財

上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參見本院105年度重聲字第34號

民事裁定理由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9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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