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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坤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庭
被上訴人
李宜靜(未陳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32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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