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88號
- 上訴人
- 簡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欣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元(上訴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上訴聲明第二項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