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94號
- 原告
- 陳文財
上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參見本院105年度重聲字第34號
民事裁定理由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