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33號
- 原告
- 許訓蓬
- 被告
- 許訓誥
- 訴訟代理人
- 林延慶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