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9號
- 原告
- 高乾和
- 被告
- 陳儷文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577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