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廖美惠
- 相對人
-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即清寒證明)、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且本院認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