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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63號

聲請人
廖美惠
相對人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即清寒證明)、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且本院認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6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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