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聲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秀琴
- 相對人
- 李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續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聲明為確認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2311號債權憑證被告李秀琴對原告李洋昇之債權於超過187,841元部分不存在,核為訴之變更,則現繫屬之訴訟為確認之訴,已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前段所定裁定停止事由,故聲請續行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本件訴訟已變更為確認之訴,此有原告起訴狀及民事更正聲明計準備理由(四)狀在卷可佐,是原債務人異議之訴當然已撤回而終結,則本院以105年度重聲字第102號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61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因解除條件生效而當然得續行,無庸向本法聲請續行,況聲請人並未敘明得以聲請續行強制執行程序之法源依據,本院亦無從審酌有無准予續行強制執行程序之權限,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