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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聲字第2號

續行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翠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2號

聲請人
李秀琴
相對人
李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續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聲明為確認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2311號債權憑證被告李秀琴對原告李洋昇之債權於超過187,841元部分不存在,核為訴之變更,則現繫屬之訴訟為確認之訴,已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前段所定裁定停止事由,故聲請續行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本件訴訟已變更為確認之訴,此有原告起訴狀及民事更正聲明計準備理由(四)狀在卷可佐,是原債務人異議之訴當然已撤回而終結,則本院以105年度重聲字第102號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61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因解除條件生效而當然得續行,無庸向本法聲請續行,況聲請人並未敘明得以聲請續行強制執行程序之法源依據,本院亦無從審酌有無准予續行強制執行程序之權限,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續行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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