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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新北市私立昌平幼兒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7元(計算式:預告工資20,200元+資遣費13,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後段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租金576,000元及自10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份,尚非本院第一審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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