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
- 原告
- 孫鷹
- 原告
- 王文元
- 原告
- 王方元
- 原告
- 兼上2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興華
- 被告
- 喜上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喜多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仁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二、經查,本件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有民事撤案狀為憑;復經被告具狀表示「因本件告訴人撤回告訴,待確定後請核發確定證明書,以利強制執行程序進行。」等語,足認被告對於原告撤回起訴,已為同意之表示,該意思表示並已於民國109年9 月29日到達法院而發生效力,此有聲請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按。至被告嗣雖復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惟該不同意之表示係於109年9月30日到達法院,有陳報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按,而其之前所為同意之表示一經到達法院即已發生效力,其後再為不同意之表示,於法不合,本院已無從審酌,併此敘明。爰依前開規定職權撤銷本院前於108 年6 月6 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