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35號
- 聲請人
-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璁
- 相對人
- 廖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段○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再者,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