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璁
相對人
廖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段○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再者,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