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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江瑞誠
訴訟代理人
汪偉琳
被告
洪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23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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