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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曾魏申妹
訴訟代理人
曾永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永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上訴人或訴訟代理人之簽名,逾期不繳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49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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