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 原告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曉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969號原   告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施伯宜 被   告 陳曉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以自己蝦皮拍賣帳號「nina0223」張貼於其所經營之網路網際拍賣網頁中所示之「Enaak原味 小雞點心麵」圖片(下稱系爭圖片),為原告所拍攝後刊載於網路,乃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間某不詳時間,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以Google搜尋引擎網站尋得系爭圖片之電子圖檔並下載後,再將之張貼於自己所經營之上開網路賣場,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原告於107年5月28日下午13時許於網際網路上發現後,乃提出刑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偵字第100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 ,經鈞院於108年8月20日以108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刑事簡易 判決判處「陳曉葳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足見被告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鈞院 依同條第3項規定,酌定賠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二、被告則對其於前開時、地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不加爭執,惟辯稱:伊張貼系爭圖片的時間很短,經伊詢問蝦皮公司,伊係於107年5月25日下午4時上架系爭圖片,同年月28日下架,於這段期間並無販售紀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網路賣場圖片2張( 含小圖6張)及原告系爭圖片之原始檔6張及拍攝地點照片18張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同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 授權,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方法,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攝影著作財產權,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而原告主張其實際上所受損害額不易證明,雖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元,然並未提出 確切之核算依據,本院自得前揭法條第3項規定,依侵害情 節認定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爰審酌被告侵害原告之攝影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僅2張(含小圖6張),數量非多,且被告係自107年5月25日下午4時上架系爭圖片,迄107年5月28日下架 ,此經被告供明在卷,並為原告所是認,其侵害期間非長久,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因而售出相關產品,核其侵害情節非屬重大。本院爰審酌被告侵害之情節、所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所受之利益等情事,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額以2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著作權法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 確定由被告負擔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裕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