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09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4093號
- 原告
- 林浩賓
- 被告
- 許淑敏即民安機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40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