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救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8號
- 抗告人
- 王興華
孫鷹
王文元
王方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8號
孫鷹
王文元
王方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