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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20號

履行協議書內容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芳米

上列上訴人請求履行協議書內容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僅針對被上訴人陳天順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書內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