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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6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依陵
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
代理人
陳俞伶律師
相對人
許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伍拾元後,許可將本院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內容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尚審理中,尚未確定,而聲請人為該案之被告,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聲請人即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具體指明本院108年6月14日庭期之筆錄有遺漏而與真實法庭活動不符之處,進而有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上開筆錄,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聲請人應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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