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 原告
- 許錦榮
- 被告
-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鍾依陵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俞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巧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嗣於民國108年7月31日當庭為訴之追加,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60,000元,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亦主張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