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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上訴人
鄭淑珍
上訴人
鄭志鴻
被上訴人
柯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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