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05號
- 原告
- 方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紫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小字第23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紫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