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82號 原 告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