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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3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蔡誌紘
被告
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純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王純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秦禾公司)所簽發,經被告王純云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0日為付款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其中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支票因未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對於發票人秦禾公司以外之前手即背書人王純云喪失追索權,至附表編號4至8所示支票則於法定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一)被告秦禾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9,0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秦禾公司、王純云應連帶給付原告2,421,1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為證。被告秦禾公司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132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一)被告秦禾公司應給付原告2,009,0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較票據法定利息百分之6為低之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秦禾公司、王純云應連帶給付原告2,421,1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較票據法定利息百分之6為低之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背書人│發票日│票據金額│支票號碼  │提示日│
│號│      │      │      │(新臺幣)│          │      │
├─┼───┼───┼───┼────┼─────┼───┤
│1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5│陸拾捌萬│NC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10日│捌仟零壹│          │月10日│
│  │有限公│      │      │拾貳元  │          │      │
│  │司    │      │      │        │          │      │
├─┼───┼───┼───┼────┼─────┼───┤
│2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5│陸拾柒萬│NC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12日│貳仟零貳│          │月10日│
│  │有限公│      │      │元      │          │      │
│  │司    │      │      │        │          │      │
├─┼───┼───┼───┼────┼─────┼───┤
│3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5│陸拾肆萬│NC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12日│玖仟零捌│          │月10日│
│  │有限公│      │      │元      │          │      │
│  │司    │      │      │        │          │      │
├─┼───┼───┼───┼────┼─────┼───┤
│4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6│肆拾玖萬│AE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8日 │壹仟零貳│          │月10日│
│  │有限公│      │      │拾壹元  │          │      │
│  │司    │      │      │        │          │      │
├─┼───┼───┼───┼────┼─────┼───┤
│5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6│伍拾壹萬│YS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8日 │貳仟壹佰│          │月10日│
│  │有限公│      │      │零柒元  │          │      │
│  │司    │      │      │        │          │      │
├─┼───┼───┼───┼────┼─────┼───┤
│6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6│肆拾玖萬│NC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8日 │貳仟零壹│          │月10日│
│  │有限公│      │      │拾陸元  │          │      │
│  │司    │      │      │        │          │      │
├─┼───┼───┼───┼────┼─────┼───┤
│7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6│肆拾貳萬│AE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8日 │玖仟零壹│          │月10日│
│  │有限公│      │      │拾玖元  │          │      │
│  │司    │      │      │        │          │      │
├─┼───┼───┼───┼────┼─────┼───┤
│8 │秦禾國│王純云│110年6│肆拾玖萬│NC0000000 │110年6│
│  │際企業│      │月8日 │柒仟零貳│          │月10日│
│  │有限公│      │      │拾壹元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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