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邱義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邱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弗利登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