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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原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邱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弗利登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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