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憶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86元(即96,393元+101,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86元(即96,393元+101,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