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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王雅婷

  • 原告
    陳秋水田卉均田佩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陳秋水 田卉均 田佩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利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9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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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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