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
- 原告
- 陳秋水
- 原告
- 田卉均
- 原告
- 田佩欣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韋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利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