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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彭松江

  • 當事人
    張喻與被告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張喻 原告與被告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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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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