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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張喻
被告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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