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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謝宸祀
被上訴人
蔡雨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