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9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惠
原告與被告恆順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
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簡字第2197號
原告與被告恆順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
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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