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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89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誌洋

上訴人
即原告
伍愷彬
訴訟代理人
吳育潔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原告
黃蒼柏
即原告
吳清正
即原告
沈錦村
即原告
視同上訴人
即原告
即視同追加
原告
蔡碧蘭
原告
黃得時
原告
陳慶隆
原告
張秀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黎運金

阮素蘭

黃淑女

吳芸香

陳黃美容

陳黃美景

張瑞羽

郭姮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5,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489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