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伍愷彬
- 訴訟代理人
- 吳育潔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蒼柏
- 即原告
- 吳清正
- 即原告
- 沈錦村
- 即原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視同追加
- 原告
- 蔡碧蘭
- 原告
- 黃得時
- 原告
- 陳慶隆
- 原告
- 張秀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黎運金
阮素蘭
黃淑女
吳芸香
陳黃美容
陳黃美景
張瑞羽
郭姮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5,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