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9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原告與被告勵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00之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