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秋葳、林雅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葳 被 告 林雅芳 訴訟代理人 林秋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0,43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0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 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前於民國109 年6月2日邀同被告林雅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6 月11日止,由被告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於109 年6月11日至110年3月27日期間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年 息0.9%計算,此後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標準加計1.135%機動計息,如逾期償還本金、利 息或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 公司嗣後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29萬0,436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 效,被告林雅芳為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第25頁)核屬相符。被告則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