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尚諭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上訴人只繳納15,00元,不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