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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5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尚諭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上訴人只繳納15,00元,不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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