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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張世達
被告
楊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援引不同管轄法院及地檢署之案件案號,實難逕認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確在本院轄區,自應回歸以原就被原則,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9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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