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596號
- 原告
- 葉姿菁
原告與被告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小字第596號
原告與被告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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