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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張鴻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洲間請求返還不當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共給付466,226元,其中所增加之78,666元(計算式:466,226元-343,560元=78,666元)元並未在第一審原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範圍內,應屬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應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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