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
- 原告
- 耀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彥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大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
7,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