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王俊彥
- 原告耀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大暘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耀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大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芊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