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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耀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大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

7,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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