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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 原告
    耀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大暘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耀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大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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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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