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歐雅萍
- 原告旺洲極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62號 反訴原告 旺洲極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雅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藍榮珍即富寀園藝維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維修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7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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