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62號
- 反訴原告
- 旺洲極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歐雅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藍榮珍即富寀園藝維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維修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7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562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藍榮珍即富寀園藝維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維修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7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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