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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

原告與被告王文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萬1,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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