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О六號
- 原告
- 甲 ○ ○
- 被告
- 李 昌 霖
即宏源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О六號
即宏源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