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三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三О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 道 存
- 送達代收人
- 孫 煜 輝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南迪)間請求返還房屋及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參拾伍
萬參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參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