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六一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六一О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 德 南
- 訴訟代理人
- 楊 清 貴
- 被告
-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向原告申用信用卡第0000000000000000號,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止,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共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屢經催討迄未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理由要領:前開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催繳信函、催繳通知、信用卡墊款明細表、帳戶餘額資料、帳戶信用狀況歷史紀錄等影本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內容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到場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抗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其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積欠款項,及約定利息,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負擔,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德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