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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三О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三О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道 存
送達代收人
孫 煜 輝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南迪)間請求返還房屋及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參拾伍

萬參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參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德 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三О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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