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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六六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六六號

原告
甲 ○ ○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參佰零貳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德 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九六六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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